(2015)榆民初字第02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795-2号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3月1日,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6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无固定职业。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0年4月2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某(身份证号:612723198004200419)名下的陕KZW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被告赵某某名下的陕KZW0**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该车仍由被告赵某某管理,不得以买卖、抵押等方式处分该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