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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商终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徐正海与陈忠发、寿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忠发,徐正海,寿松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6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忠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正海。原审被告:寿松华。上诉人陈忠发为与被上诉人徐正海、原审被告寿松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柯商初字第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田欣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孙世光、季璐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忠发于2015年5月12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忠发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忠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陈忠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欣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银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