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举银与樊举银、陈开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樊举银,陈开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77号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城东新区永福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郑如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家东,该银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明星,该银行员工。被告:樊举银,农民。被告:陈开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樊举银、陈开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原告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明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