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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镜执字第009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鲁宗林与王爱萍、宋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宗林,王爱萍,宋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0930-7号申请执行人:鲁宗林,女,1939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萍,女,1962年9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宋德明,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09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爱萍在工商银行帐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华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强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