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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刑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林学文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烟刑执字第722号罪犯林学文,无业。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四日以被告人林学文犯流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日以被告人林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1月26日刑满释放。本院于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2003)烟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学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3年12月3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6月23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止。2011年1月24日、2012年4月18日和2013年12月13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各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3年6月22日止。现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于2015年4月13日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经教育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现有余刑8年3个月22天,已兑现记功奖励二次,余3.2分,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分级处遇为普管级,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对其减刑一年。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限内,对山东省烟台监狱报请罪犯林学文减刑一年,未向本院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学文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的情况相同。上述事实有罪犯林学文的认罪悔过书,山东省烟台监狱提供的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行政奖惩材料、年度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学文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6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严卫审 判 员  张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光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