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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吕思元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吕思元

案由

保险纠纷,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终字第3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春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晓艳、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思元。委托代理人徐瑛,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保险合同纠纷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思元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4)运民初字第1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思元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吕思元均认可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单号为8026000016158008的保险合同无效;二、上诉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自愿退还被上诉人吕思元保险费89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履行,直接汇入吕思元的帐户(户名:吕思元;开户行:建设银行黄骅支行新海路分理处;卡号:43×××78);被上诉人吕思元自愿放弃1000元保费的追要以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梅审判员 纪俊阁审判员 沈东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