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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申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有成强奸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襄阳中刑申字第00006号谢绪梅:你因黄有成犯强奸罪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谷城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鄂襄阳中少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偏轻、附带民事赔偿数额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本案进行再审。你申诉称黄有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其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出院后仍需药物治疗,生殖器官受到损伤,属情节严重,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原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属量刑畸轻。经查,依照刑法相关规定,黄有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量刑在十年以上的五种情节,原审判处黄有成有期徒刑六年,量刑适当。你申诉又称案发前,黄有成多次猥亵受害人,原审没有认定。经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没有认定该事实,你申诉时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这一申诉理由不能认定。你申诉还称,黄有成应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法医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32万元。经查,受害人的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原审依法已依法判决由黄有成支付;住院费已计算在医疗费中;受害人系未成年人,不存在误工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生,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数额,原审判决暂未支持其关于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综上,原审认定黄有成犯强奸罪的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处正确。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现驳回你的申诉,维持原裁定。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