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屈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民初字第767号原告屈义,男,汉族,个体养车户,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燕芳,山西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号丽华大厦B座第12层。负责人李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正荣,男,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太原市迎泽区。原告屈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燕芳、被告委托代理人胡正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8日9时50分左右,屈才狗驾驶原告屈义所有的晋B719**、晋BAP**挂的重型货车,沿省道304线(平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4线(平偏线)9公里100米时,由于制动失灵追尾撞向同方向行驶的贺红平驾驶的晋B812**、晋BBW**挂重型货车,致车辆受损。原告车辆受损后,一直未得到承保公司的理赔,无奈之下,原告自行委托相关机关进行车损鉴定,经鉴定车损价值为128623元,花费鉴定费6000元。另外,原告因交通事故支付施救费5200元,还支付贺红平车辆修理费2000元,以上费用共计141823元。现原告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赔偿款141823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事故发生、责任认定、投保情况无异议。原告诉称没有得到理赔是因为原告没有申请,赔偿数额不认可。原告车辆投保主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限额1665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经审理查明,晋B719**、晋BAP**挂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原告屈义,该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和主车限额166500元、挂车限额72000元的车辆损失险并不计免赔。被保险人为李端,李端声明同意由车主屈义进行理赔。2015年1月8日9时50分左右,屈才狗驾驶晋B719**、晋BAP**挂的重型货车,沿省道304线(平偏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4线(平偏线)9公里100米时,由于制动失灵追尾撞同方向行驶的贺红平驾驶的晋B812**、晋BBW**挂重型货车,致车辆受损。经山西省朔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平鲁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屈才狗负事故全部责任,贺红平无责任。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数额的问题,1、车辆损失费,原告要求晋B719**车辆损失128623元,并提供山西天必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价格评估意见书,被告认为鉴定价值偏高,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价格评估意见书,是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该评估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被告认为车损数额偏高,不能提出足以否定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和理由,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予以确认。2、施救费,原告要求5200元,原告车辆发生事故后,为防止和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提供的发票可以证实原告的主张,且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3、评估费,原告要求6000元,有原告提供的评估费发票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4、原告要求贺红平的车辆损失2000元,并提供收条一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要求车辆损失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仅以贺红平出具的收条要求被告赔付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李端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是事故车辆晋B719**、晋BAP**挂重型货车的所有人,被保险人李端也同意由原告主张保险理赔款,该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应当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139823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车辆损失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屈义1398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7元,减半收取,本院退还原告1568.5元,其余1568.5元,由原告负担22元,被告负担1546.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英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