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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辉辉与宫西民、宫元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辉辉,宫西民,宫元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039号原告:张辉辉,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宫西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宫元帅,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辉与被告宫西民、宫元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葛乃松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辉辉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辉辉担。审判员  葛乃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