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七民初字第00028号原告张某某,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江某某,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晓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志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