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湖商终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朱招英与高敏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招英,高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商终字第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招英。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上诉人朱招英为与上诉人高敏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朱招英、高敏均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招英、高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15)湖安商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窦修旺代理审判员 郑 扬代理审判员 朱国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秋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