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2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东港市春林宾馆与东港市正隆密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春林宾馆,东港市正隆密封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2245号原告东港市春林宾馆,经营场所东港市新车站北侧(6-3)。法定代表人徐春林,系该宾馆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良萍。被告东港市正隆密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龙王庙镇高堡村转角房组。法定代表人宋延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春林宾馆与被告东港市正隆密封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港市春林宾馆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春林宾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于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王沁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