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渑民初字第7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红云与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云,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742-1号原告张红云,女,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遂成,渑池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丽,女,1976年8月2日生,汉族。被告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法定代表人上官伟峰,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张红云与被告李丽、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渑池县峰钰昂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官伟峰涉嫌犯罪,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 向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