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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永光与柳州市铭记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939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光,19*年*月*日出生。被执行人柳州市铭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革新路一区一号。法定代表人韦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永光的申请,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初(二)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柳州市铭记食品有限公司现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法院(2012)南民初(二)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2012)南民初(二)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国存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东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