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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阜阳市颍泉区泉北新型墙体建材厂与陈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颍泉区泉北新型墙体建材厂,陈艳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98-1号原告:阜阳市颍泉区泉北新型墙体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负责人:牛奎,该厂经理。被告:陈艳伟,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颍泉区泉北新型墙体建材厂诉被告陈艳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艳伟银行存款83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并以其负责人牛奎、丁士珍夫妇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6#商住楼4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颍泉区泉北新型墙体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艳伟银行存款83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二、查封担保人牛奎、丁士珍夫妇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新大陆小区16#商住楼401室(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地权证阜字第××号)房屋,在查封期间,前述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赠予、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英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雷 芳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0798-1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