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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高新民与宁乃宽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新民,宁乃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6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新民。委托代理人:那贵娟。委托代理人:高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乃宽。委托代理人:宁雪峰。委托代理人:李瑛,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新民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新民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新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新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90元(上诉人高新民预交),减半收取945元,由上诉人高新民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君代理审判员 陈 薇代理审判员 于长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