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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蒋江平与卢朋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江平,卢朋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18号原告蒋江平,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卢朋成,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住址为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常东,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江平诉被告卢朋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江平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江平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江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江平负担。(原告在立案时已预交50元,由原告在本院退回25元���。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梅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