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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衡水市第一轴承有限公司与李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市第一轴承有限公司,李金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衡水市第一轴承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中心大街35-3。法定代表人:李景庄,公司经理。被告:李金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市第一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联合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蔡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信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