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周开雯与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雯,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288号原告:周开雯,女,195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大坡乡。法定代表人:胡锡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凌中群,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系被告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继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雯与被告贵州省万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开雯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开雯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开雯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希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予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