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佘某某与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828号原告佘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赵建淑,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1年1月16日,汉族,户籍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现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中良,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某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佘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肖庆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权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