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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民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原告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郗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屯民初字第212号原告郗某某,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屯留县丰宜镇箭和村,农民。被告冯某某,男,1981年7月13日生,汉族,屯留县丰宜镇丰宜村,农民。原告郗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郗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2月典礼,2007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10月生育儿子冯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8月生育儿子冯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无主见,事事听其父母的话,偶有生气被告父母除动手殴打原告外还鼓动被告殴打原告。2014年8月在原告生育期间,被告及其父亲共同殴打前来探望原告的父母亲。由于被告及其父母的家暴和歧视,致原告2008年、2009年及2015年春节不能回家过年。事实证明,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所称不是事实,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期间共生过两次气,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2月典礼,2007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2007年农历十月二十八日生育长子冯某某,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8月生育儿子冯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长子冯某某出生后,双方因琐事常发生矛盾。2014年9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现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破裂提起离婚诉讼,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原告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郗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郗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申 艳审判员 张先成审判员 张宏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