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其明与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明,江金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李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金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明诉被告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其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金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