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其明与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明,江金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歙民一初字第01500号原告:李其明,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金桂,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明诉被告江金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其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其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江金桂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家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