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玲梅与被执行人田阳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赵通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阳德隆商贸有限公司,赵通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杨玲梅,女。被执行人田阳德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炜,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通席,男。申请执行人杨玲梅于2015年2月5日依据已生效的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将欠款10800元、案件受理费35元,交纳本案执行费63元,共10898元交到田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阳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付给申请执行人杨玲梅12000元。现被执行人田阳德隆商贸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12000元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