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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晨曦与刘碧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晨曦,刘碧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91-1号原告林晨曦,女,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林明星,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碧玉,女,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仓民保字第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该案(2015)仓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碧玉所有的坐落福州市仓山区**街道**号融信**#楼**复式单元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刘兴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仁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