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正君申请执行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正君,包雪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彭正君,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包雪红,女,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关于彭正君申请执行包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富民一初字第2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8日以(2015)富法执字第578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包雪红所有的川RQ89**号��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承诺放弃对被执行人包红所有的川RQ89**号奥迪牌小型汽车的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包雪红所有的车牌为川RQ89**号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雷腾科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