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树立与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立,许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1972号原告王树立,男,43岁,汉族,无职业。被告许晓东,男,36岁,汉族,无职业。原告王树立诉被告许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银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树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晓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7日,被告许晓东在原告处借款17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7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被告许晓东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借据1枚,证明被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经庭审举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据客观真实的记载了被告许晓东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0月27日,被告许晓东向原告借款170000元,被告并于借款同日为原告出具等额借据1枚,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权利。本院认为:被告许晓东借原告款17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晓东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王树立借款1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4元,由原告负担26元,被告负担18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银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政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