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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延东、王晓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延东,王晓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二初字第00434号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鞠冬,女,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李延东,男,汉族。被告:王晓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延东、王晓梅商品房销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87.5元,由原告沈阳格林豪森世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海鸿审 判 员  李 珮人民陪审员  徐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凌白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