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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2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598号原告曾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赵炜,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珅,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薛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郑伟成,青岛市北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薛雪,系被告之妹。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西军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珅,被告薛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伟成、薛雪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同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稳定。2012年起,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长期进行冷战,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双方仍然冷战,互不联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辩称:被告认为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破裂,婚姻关系可以继续维持,原告的起诉并未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亦未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并且原告目前身患两种癌症,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被告目前需要原告的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薛某于1996年相识,于1998年12月9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11月8日生育女儿曾甲,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尚可。被告薛某经医疗机构诊断为甲状腺癌并办理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偶有矛盾。另查明,原告曾某某曾与被告薛某就离婚纠纷一案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仍能继续,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庭审过程中,本案经调解双方和好无效。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焦点问题是双方的感情是否已经破裂。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分析判定如下: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薛某双方婚姻感情基础较好,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小矛盾,只要双方互敬互爱,互相谦让,互相包容,双方的婚姻仍能继续。且原、被告之女目前正值成长关键时期,双方应当多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互相体恤,离婚并非为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方式,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薛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秀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