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407号原告袁某某,男,出生于1983年5月3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告段某某,女,出生于1989年10月7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本院受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国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亚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