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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商初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徐州永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丁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永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丁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商初字第0513号原告徐州永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大黄山镇黄山村西。法定代表人曹文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文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金龙,该公司法务办公室职员。被告丁聪。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永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永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海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