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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交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军文、宋颖飞与张权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文,宋颖飞,张权龙,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221号原告王军文,海门金运来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职工。原告宋颖飞,海门金运来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张权龙,工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通亭街2999号北美枫情商务大厦。原告王军文与原告宋颖飞、张权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坊交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告张权龙所有的鲁G×××××号牌雪佛兰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玉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