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渠民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唐正全与刘方宽、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正全,刘方宽,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渠民执字第105-1号申请人唐正全,男,生于1970年8月22日,汉族。被执行人刘方宽,男,生于1963年12月29日,汉族。被执行人陈敏,女,生于1966年3月18日,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渠民初字第10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已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对被执行人陈敏在中国工商银行渠县华蓥山电厂支行卡号为622202231700479XXXX上的存款11722.02元及利息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敏在中国工商银行渠县华蓥山电厂支行卡号622202231700479XXXX上的存款11722.02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晓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