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民初字4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清祥与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4564号原告李清祥,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卓鹏乾,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怡尚,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吕珊珊,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李清祥与被告林怡尚、吕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晞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林晞吟代理审判员刘亚乐人民陪审员叶爱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辛鹏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