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黄积熳、黄开壁等与何先义、何才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积熳,黄开壁,执行人闭凤兰,何先义,何才见,黄积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黄积熳。申请执行人黄开壁。申请人执行人闭凤兰。被执行人何先义。被执行人何才见。被执行人黄积黎。申请执行人黄积熳、黄开壁、闭凤兰与被执行人何先义、何才见、黄积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横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先义、何才见、黄积黎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何先义、何才见、黄积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至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横县支行龙池分理处;开户名:横县人民法院;账号:20×××62)。二、冻结被执行人何先义、何才见、黄积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支取。划拨及冻结金额以横县人民法院(2008)横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及执行费用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岱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海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