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立民终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振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振廷,李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立民终字第2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振廷。委托代理人:刘润洁,天津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邓斌,河北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振廷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4号民事管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案件,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施工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在原审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给付被上诉人拖欠工程款216364.8元,该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涉案工程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南皮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4号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世刚审判员 倪忠池审判员 李悦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尤凌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