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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小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倪冠军与王正风、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倪冠军,王正风,王瑞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小字第25号原告倪冠军,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光武路**号南航基地老干部花园楼。被告王正风,男,汉族,69岁,住南阳市人民路南航大厦北蓝天游园北门口。被告王瑞芳,女,汉族,59岁,住南阳市防爆厂家属院。原告倪冠军诉被告王正风、王瑞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