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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某加油站诉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加油站,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某加油站,负责人:魏某某。被执行人苗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苗某偿付申请执行人某加油站加油款7455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苗某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某加油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定民初字第0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