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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初字第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谈训良与被告王仕元、黄建、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训良,王仕元,黄建,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初字第944号原告谈训良,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王仕元,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黄建,,男,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被告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谈训良诉被告王仕元、黄建、威远县翔宇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谈训良经人民法院通知其预缴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谈训良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本案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予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予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