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华耀欢乐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8)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重庆市华耀欢乐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409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0002109-4。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严伟,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华耀欢乐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2号1-3号楼负一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5428073-0。法定代表人:洪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重庆市华耀欢乐星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肖 艳审 判 员  樊雯龑人民陪审员  蔡晓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