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黎法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与范某某、孙某某金融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黎法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行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黎城县洪井乡人,农民,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现住黎城县,系黎城县人民政府某某部部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黎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范某某、孙某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查明被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之妻靳某某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八百四十六条、第八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某某、孙某某及被执行人范某某之妻靳某某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凯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