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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刑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融刑初字第559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2015年3月15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日被取保候审。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以融检公诉刑诉(2015)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游某在福清市三山镇沁前村新村83号其弟弟游振云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部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回到其位于三山镇沁前村新村87号前-2的家中。当日19时许,被告人游某驾驶上述摩托车前往三山派出所处理其弟弟游振武与邻居纠纷一事,后准备驾车离开时在三山派出所门口路段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游某驾驶的无牌二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游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6.05mg/100ml。建议对被告人游某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呼气检测酒精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合格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车辆照片,福建康泰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报告书(编号为闽康泰司鉴所(2015)车检字第J038号),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编号为闽晟蓝司鉴所(2015)醇鉴字第123号),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抓获经过和被告人游某的户籍信息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游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游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游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归案后能主动缴纳罚金,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游某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游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莉虹附本刑事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