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海军与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海军,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军,农民。委托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新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良路宅子村北。法定代表人刘永瑞,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锋,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郭海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郭海军于2015年5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海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26元,减半收取1463元,由上诉人郭海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