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赵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893号原告赵xx,女,汉族,现住辽中镇。被告郑xx,男,汉族,现住辽中镇。原告赵xx诉被告郑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双方经常发生口角、打架。2014年3月26日我到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我撤回了起诉。现我与被告分居六个月了,双方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郑xx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2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发生口角、打架。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回了起诉。撤诉后双方仍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诉至我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14)辽民三初字第851号民事裁定书、2015年2月5日敖司牛村委会证明等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口角,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对财产不主张处理,本院应于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xx与被告郑xx离婚;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常 兵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