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寿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营销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9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负责人曾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鹏,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滨河路柳津桥头(车站大楼)。法定代表人杜少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全洲,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铁路一村28号3幢8-5。法定代表人任建平,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寿喜,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新农街28-8号。负责人纪元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艺,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3号。负责人杨帮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永琴,重庆龙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镇下河路70号。负责人向勇,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173号大礼堂南楼2、3、4层,组织机构代码75624841-X。负责人隗晓牧,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寿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巴南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岸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2)九法民初字第09534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寿喜就四方之间的赔付问题达成和解协议:1、四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按(2012)九法民初字第0953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执行;2、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34414.19元,此款项直接付至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内;3、由重庆市平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潘寿喜于本和解协议达成之日起连带支付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19265.47元,此款项直接付至四川省巴中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账户内;4、本和解协议达成之日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5、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提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存档一份。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全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