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豆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豆某某(又名窦某某),女,1982年9月20日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豆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对赵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孝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 袁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