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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相兵与赵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相兵,赵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卢相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梁平县。被告赵灿,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卢相兵赵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相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