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卢相兵与赵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相兵,赵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1431号原告卢相兵,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居民,住梁平县。被告赵灿,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本院在审理卢相兵赵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相兵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相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