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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245号原告冯某甲,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冯某乙,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冯某丙,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冯某丁,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甲诉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东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