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李晓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满民初字第403号原告保定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地址,满城县刘家台乡龙居村。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晓雷,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刘家台乡长角台村人,住该村。原告保定市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被告李晓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保定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李晓雷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桶装水,但被告仅仅给付了部分水款,余款3万元被告李晓雷在2014年3月8日写下欠条一张,证实被告拖欠原告水款3万元及空水桶170个。上述水款及空水桶经原告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延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水款3万元,返还空水桶170个,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晓蕾辩称,欠原告水款3万元及空水桶170个属实。但原告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例如原告公司承诺我是他们公司在满城的独家代理商,但是原告多次直接给客户送水,并且价格低于我订的价格;有的客户欠我钱,我不给供水,但是原告却直接供水,使我的欠款不能收回;有时它们用别人的水冒充自己公司的水卖给我;有时我交新桶的钱,原告却给我旧桶,原告的种种违约行为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10月份,原告公司与被告李晓雷达成口头协议,被告李晓雷购买原告公司的纯净水对外销售。至2014年双方由于种种原因不在合作。2014年3月8日被告为原告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水厂叁万圆整、欠170个空桶。欠款人李晓雷,2014、3、8”。庭审中,被告李晓雷陈述原告公司的种种违约,给其造成了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对该主张,原告不认可,被告李晓雷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款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晓雷欠原告公司水款3万元及空桶170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晓雷陈述原告公司存在种种违约行为,原告不认可,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给付3万元水款及返还空桶170个的主张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定龙居泉水业有限公司欠款3万元并返还空桶170个。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晓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李利强审判员 孙立新审判员 王 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晓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