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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XX强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15号原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强,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康定县,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2011年2月21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2014年8月4日因本案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都区看守所。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XX强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作出(2015)新都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XX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XX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XX强撤回上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5)新都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