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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鼎民初字第2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鼎民初字第2639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郭某某,男,汉族,住台湾地区台南市。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5月1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某诉称,原告为了赴台务工需要,于2003年10月9日与被告在福建省宁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后,原告因客观原因没有赴台务工,被告独自一人回台,原、被告之间未履行任何夫妻义务,原告曾于2011年9月19日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2年8月27日由于原告在撤诉裁定书未生效的前提下再次诉请离婚,被法院驳回起诉,故现原告依法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某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1、原、被告身份证及被告户籍滕本,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结婚证及福建省宁德市公证处(2003)宁证字第2681号结婚公证书,证实原、被告于2003年10月9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证实原告曾于2011年9月19日诉请离婚,2012年4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作出(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12年8月27日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再次诉请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书于2013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及(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二个案件时均是先采用两岸司法互助途径进行送达,但均无法送达到被告,为此亦可证明原、被告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的事实。本院认为,因被告郭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书证均是原件,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可作为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书及生效证明,可相互印证原、被告自2011年9月19日起分居生活至今。经庭审举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做如下认定:原、被告于2003年10月9在宁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同日办理结婚公证,原告曾于2011年9月19日诉请离婚,2012年4月30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法院作出(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裁定书;2012年8月27日原告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再次诉请离婚,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该裁定书于2013年9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审理(2011)鼎民初字第1948号及(2012)鼎民初字第2800号案件时,相关文书送达均是依法采取公告形式送达,被告均未应诉,原告于2014年10月14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依法登记结婚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婚后分居生活长达二年多,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4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吴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郭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陈秋媚代理审判员彭莉莉人民陪审员吕志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李莉莉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